聚焦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结” 一对走进怪圈的“冤家”
2019-07-02 09:44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本是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

■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李波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本是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

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管家”却变成了业主眼中的“冤家”。小区的物业服务一直困在“服务不满意——交钱不乐意——拒缴物业费——服务不到位——更多拒缴——服务更差”的恶循环怪圈。

本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关系,却变成相互攻讦的关系。这其中的症结在哪儿呢?

1.几乎每个工作日都有物业合同纠纷案在审理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2017年全市一审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为281件。也就是说,几乎每个工作日,就有一件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而且,由于武陵区小区比较多,大部分的物业合同纠纷发生在该区。来自武陵区人民法院的数据,2018年该院审理的一审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有155件。

有意思的是,在这众多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中,接近95%的原告是物业公司。譬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中,一年当中,仅有11件是由业主主张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在武陵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中,记者粗略筛选后发现,不到5件案件是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的。

2.物业费是物业公司唯一诉求,服务不到位是业主唯一抗辩理由

在这些以物业公司为原告的物业合同纠纷中,诉求无一例外是追讨物业费。

相比之下,作为被告的业主,有两个特点尤为明显。一方面是出庭率不高。记者随机抽样了武陵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30件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仅有13件,有17件案件中,身为被告的业主,在法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出庭率仅为43.3%。相反,记者从2017年到2019年的物业公司为被告的物业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中随机抽取了8件,物业公司或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应诉。

另一方面,记者同样注意到,在被告业主出庭应诉的13件案件中,所有的业主都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物业合同作为拒缴物业费的抗辩理由。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房屋或外墙渗水未得到及时维修、小区设施破损修复不及时、小区共用部分清洁不到位、小区保安措施不到位等。

3.业主更热衷于投诉,直接利益冲突是主动诉讼原因

相比于物业公司善于通过诉讼来维护权利,业主更倾向于选择直接拨打市长热线12345或通过互联网发帖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以记者从市长热线处取得的数据为例,仅用“物业”关键词检索,在市长热线近两个月收到的市民投诉中,事关小区物业纠纷的就有130条。所涉及的投诉内容与其在法庭上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基本吻合。

律师认为,这与诉讼的时间成本不无关系。“诉讼的周期相对于投诉要长,往往一个投诉只需要一个电话就能搞定,成与不成几日就能见效。而诉讼,要起诉、庭审、判决一步一步来,这期间还要取证等。”这与国人“慎诉”的传统也不无关系。“不到万不得已、损失重大,物业纠纷方面,个人难得起诉。此外,部分事关全体业主的权利还是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诚然,记者通过8件物业公司成被告的案件发现,这些案件的原告业主,要么因物业公司的失误受过伤,要么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及时修缮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重大财产损失。譬如,去年我市某小区发生一场火灾,导致租用该小区临街门面的一餐馆起火,造成该餐馆百万元的损失。该餐馆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据了解,该案已打到了二审。再如,某大厦的一商铺因楼上公司装修失误,导致在强降雨时其储存的货物全部浸水。该商铺将物业公司、装修公司等告上法庭,之后法院一审判决时,物业公司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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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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