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与人民法院实施执行协作联动
2018-07-10 10:14

常德日报讯(记者 杨力菲 通讯员 张道贤)7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此举标志着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了执行协作联动机制。

image.png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需要冻结、解冻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解冻。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应遵守穷尽执行原则,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住房不受影响的条件下,对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被执行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未清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符合被执行人离退休、出境定居等情形的,或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等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意见对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与委托贷款案件的执行作了明确规定。欠缴、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收到《住房公积金限期缴存告知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之日起,起诉期限6个月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想看更多精彩新闻

扫码下载常德融媒APP ▼

常德融媒.jpg

编辑:伍银

来源:常德日报


广告